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統一元氣資產管理公司前董事長陳仁欽被訴於96年將子公司文魁數位股權出售給公司關係人,未在財報揭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審將陳依違反證交法判刑4年,二審考量他已逾70歲且沒有從中謀取私利改判3年2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1)日改判無罪。除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外,檢方可上訴。
檢方起訴,陳仁欽是統一元氣公司董事長,而凃錦樹為該公司實質大股東,統一元氣公司因投資文魁數位公司而須在財務報表上認列鉅額負債,陳男為求擺脫該筆鉅額負債及不斷認列鉅額之投資損失,竟製作不實財務報表。
陳男與凃錦樹商議後,將文魁數位公司連同統一元氣公司另外轉投資之其他3家子公司之股權,一併出售給凃錦樹控制的公司,達成美化統一元氣公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的效果。認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公告申報財報不實、《商業會計法》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刑法》第之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
高院更一審認定,統一元氣公司96及97年度財務報告中已揭示交易之標的、價額、會計列帳科目、產生之處分利益等,而且依當時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文魁數位股權交易並不符合「重大性」要件,財報中僅交易相對人身分未揭示,也無隱藏不法行為,或以非法手段掩飾公司資產負債狀況,可認為屬於真實交易,因此判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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