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板橋分局的潘姓員警在處理一起民眾拒絕酒測被移送案件,卻遭分局剪輯成「教學影片」,卻沒有做任何變音及去識別化處理,讓觀看者可清楚認出潘員身分,潘員認為名譽及隱私權被侵害,國賠求償400萬元,高等法院今(21)日判決板橋分局賠償潘員2萬元確定。
潘姓員警是在108年1月13日執勤過程中因民眾不配合酒測,潘員依法將其送辦。不過,潘員當時督察組長官卻將民眾送辦過程,以上字幕及剪接等戲謔方式,未經潘員同意且未將該影片為任何變音及去識別化等處理,即任意將該影片內容作為108年1月18日擴大臨檢前的教學影片。
潘員認為影片內容使其同事均可清楚認出即為潘員本人,且該影片內容剪接方式也讓人誤以為其未合法執行勤務,又該名督察組長官事後竟將該檔案隨意置放於板橋分局機關內部網路之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使所有同仁都可隨意閱覽下載,因此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潘員更因此遭列管而無法擔任霹靂小組成員。同時,督察組長官竟又將「風紀現況」資料隨意置放於分局內部網路之未加密檔案交換區,還註記其感情狀況,而感情與生活狀況為個人極為私密資料,因此提告侵害原告名譽,更嚴重侵害原告隱私權。
新北地院判決板橋分局賠償潘員5萬元,雙方都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審酌後認定,板橋分局選擇實際酒測案例剪輯及擷取真實對話配上字幕及圖卡做成未顯現臉部的教學影片,置放在未加密交換區供同仁點閱,以期達到有效執行勤務、砥礪員警見賢思齊或記取教訓等目的,且員警之執勤過程涉及公益,屬可受公評之事項,難認上開行為有何不法性。
而潘員所指的風紀資料,分屬客觀存在之事實及督察組本其職掌所為之評價,且內容並無過激,亦難認有不法性,故潘員就此請求國家賠償,為無理由。
不過,合議庭也認定,隱私權之侵害可分為私生活的侵入、私事的公開及資訊自主受侵害等類型。風紀資料所載內容涉及潘員之婚姻、家庭、社會活動等資訊,板橋分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收集、處理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應指派專人為安全維護,且職司員警督察業務之督察組人員亦應注意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卻疏未注意,直接將資料置放於未加密交換區,致使所屬同仁均有連線閱覽、下載之可能,已侵害潘員之隱私權,而有過失及不法性,潘員主張其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板橋分局負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合議庭審酌兩造財產狀況、侵害方式、過失情節及所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及參考個資法第28條第3項所定賠償標準,認這件非財產上損害以2萬元為適當,逾之則屬無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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