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林姓民眾105年間騎機車搭載陳姓少年,在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3巷15弄口與魯姓民眾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在民、刑事官司後,林姓民眾認為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的警告燈號設置不當造成事故,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賠林、陳28萬7018元及6萬1185元,交管處上訴二審,高院今(14)日逆轉,廢棄原判決並駁回林某之訴,確定交工處免賠。
林姓民眾是105年11月19日12時35分騎乘機車搭載陳姓少年,行經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3巷15弄口,與魯姓民眾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林姓民眾因此受有右足雙踝骨折、四肢多處擦傷,陳姓少年則受有右側內踝線性骨折、右側外踝部擦傷之傷害。
林、魯雙方進行民、刑事訴訟,林姓民眾及陳姓少年向魯姓民眾求償各66萬3874元、22萬3668元。不過,魯姓民眾雖坦承未注意車前狀況,但是林姓民眾支線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雙方都有責任,魯姓民眾主張其為肇事次因。北院判魯姓民眾賠償林、陳2人各11萬2065元、2萬268元確定。
不過,林、陳2人主張台北市交通工程處在巷弄裝設原本應設置在幹線道的閃光黃燈,影響林對優先路權的判斷,須負國賠責任。北院並一審判決北市交工處須賠償林、陳28萬7018元及6萬1185元。
北市交工處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北市交通工程處在支線道設置警示燈光,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應設置在幹線道的閃光黃燈,不管形狀、大小、外觀以及燈頭組件,都有明顯的不同,一般用路人不至於產生混淆。
林姓民眾在車禍發生後,多次說明自己在巷弄口的停等線前,有先停止查看無來車後,再進入路口等語,可見林姓民眾沒有將支線道警示燈誤認為幹線道閃光黃燈,也沒有因此誤判自己具有優先路權。
且魯姓民眾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的肇事責任鑑定機關,雖然認為北市交通工程處設置的警示燈為閃光黃燈,因此混淆林姓民眾的路權判斷,應該分擔肇事責任。但北市交通工程處並非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參與鑑定程序,鑑定機關未經參酌北市交通工程處的說明及資料,就作成鑑定意見,會有不周延的地方,不能採用為判決林、陳勝訴的依據。
所以高院合議庭認為,林、陳分別請求北市交通工程處賠償均無理由,廢棄原判並駁回2人之訴,改判交工處免賠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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