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領有身障手冊的聶姓男子,搭乘公車時被鄰座女乘客指控觸摸其大腿內側等隱私部位,涉犯性騷擾,士林地院審理時,將聶男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上訴高院後,合議庭將事證送神經內科鑑定後,無法排除聶男案發時是癲癇發作的無意識行為,改判聶男無罪確定。
聶男是在110年4月15日8時許搭乘指南客運756號公車前往淡水捷運站,期間聶男突然全身明顯抖動,全身朝著右側鄰座的女生壓在其身體左側,女生原以為聶男癲癇或心臟病發,還詢問聶男「還好嗎」,但聶男無反應並持續抖動、壓過往女生,之後還將手伸到女生大腿內側,女生立刻將聶男手撥開並拿手機問聶男要打110或119,聶男突然不再抖動並靠回去,又假裝沒事拍自己大腿,女生要下車時聶男也扶著護欄正常站立讓女生下車,女生因此認為聶男對她性騷擾,向淡水分局報案,並經士林地檢署起訴聶男。
士林地院審理時,聶男的輔佐人及公設辯護人辯稱聶男是因癲癇發作,碰觸女生大腿是無意識狀態,雖有碰觸女生大腿的客觀事實,但沒有性騷擾的主觀犯意,並請求送精神鑑定。
士院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等事證,不採聶男方面的辯詞,也認沒有送精神鑑定必要,且未能與被害女生達成30萬元賠償和解的犯後態度,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判聶男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到二審,高院合議庭重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聶男有碰觸女生的行為,但是也發現聶男右手向反方向延伸觸摸女生大腿內側數次、右手在自己右腿長褲上方有多次手指快速彎曲及向前伸展的動作等怪異之舉,於是將監視器錄影畫面送台北榮民總醫院神經內科,就畫面中被告於行為時,鑑定是否有癲癇發作之情事,醫院函覆鑑定結果無法排除是被稱為「自動症」的癲癇發作時迷糊中之無意識行為。
合議庭審酌認為,聶男受癲癇症狀影響,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具責任能力,不罰。因此判決聶男無罪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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