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化工系教授李篤中105年至108年間,未經教育部許可,以大陸哈爾濱工業大學名義主持大陸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研究計畫,被教育部依多次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裁處30萬元罰鍰,李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判李勝訴免罰,教育部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後,判決逆轉,李仍要被罰30萬元確定。
李篤中提告主張,是哈爾濱大學博士陳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的名義,並提出陳川提供的澄清文件,他毫不知情,也從未任職於哈爾濱大學,也無從申請及主持研究計畫,教育部未詳查就裁罰;同時質疑教育部提供的網頁畫面恐遭變造,無法確認為真實,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李篤中三度違反《兩岸條例》,其中2次違規已逾裁處權時效,教育部仍認定李是第三度重複違規而加重裁罰為30萬元,顯有裁量不當及濫用的違法情形,判撤銷處分。
教育部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教育部的處分已說明李未經許可與大陸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合作進行科研計畫,多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公共利益影響尚非屬輕微,給予合於比例的警戒處罰,並未違背實質平等或比例原則,並無裁量濫用等情事,將原判決廢棄,駁回李的訴訟,李須被罰3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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