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10多次因強制猥褻罪、性騷擾罪、強制性交罪等類似罪質之犯罪入監服刑的胡姓男子,出獄後不思悔改,又接連在台北車站等公共場所「露鳥」、性騷擾被害女子,台北地院依公然猥褻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性騷擾罪判刑11月。台灣高等法院今(8)日駁回胡男上訴,胡男確定再次入監服刑。
胡男是111年5月4日下午4時許,在台北車站K8與K9 平面出口花圃旁裸露其生殖器官,並以手撫摸自慰,公然為猥褻行為。更在被害女子行經該處時,呼喚被害人靠近,向她表示「小姐,妳再靠近一點,妳可以給我幹嗎」,被害人感到噁心而報警處理。
6月5日下午2時57分許,胡男坐在台北車站附近某大飯店側門通往地下1樓的樓梯平台上乞討,見被害女子走下樓梯,乘她未防備且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伸手觸摸、掐住她之臀部,並因此拉扯到被害人的外褲,用這種方式對她性騷擾得逞。被害女子因認受到騷擾而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胡男造成2名被害女子受到驚嚇並心生厭惡感,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未能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且已有10多次因強制猥褻罪、性騷擾罪、強制性交罪等類似罪質之犯罪遭法院判處罪刑,仍不知警惕及悔改,再次犯案,可見其故意違反法律禁止規範之惡性重大,且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應予嚴懲。胡男又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以金錢彌補損害之犯後態度,依公然猥褻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性騷擾罪判刑11月。
胡男認為一審量刑太重,上訴高院。合議庭審酌認定,原判決以胡男的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充分審酌,並無濫用裁量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其量刑基礎亦無變動,胡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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