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助理費333萬元,111年遭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潘及檢方均未上訴,全案確定。士林地院署在偵查期間聲押潘懷宗,被士林地院裁定200萬元交保,判決確定後准發還200萬元刑事保證金。
潘懷宗被控將公費助理薪水挪作私用,99年9月至110年2月,陸續找胞姊、姪兒、李姓及沈姓員工當人頭,向議會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費,共計333萬餘元,人頭助理並未在服務處上班。去年6月士林地院判決,認定潘懷宗在社會上具有相當知名度,領有過加給予的薪資,本應恪遵法令,但她因選民服務費不足,挪用助理費,法官考量繳回犯罪所得,承認犯行,給予緩刑,檢察官並未上訴,全案確定。
裁定指出,潘懷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在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指定200萬元保證金,並由游姓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涉案件,已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另宣告褫奪公權5年,並於111年7月19日判決確定,所以被告既經判決緩刑確定,具保人之具保責任業已免除,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發還,士林地險書的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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