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吳姓女子到北市聯醫仁愛院區婦產科就診子宮肌瘤,明知醫師梁惟信充分告知手術將會切除大部分子宮,卻在術後與陳姓丈夫誣指梁害她喪失生殖機能、傷口感染遭施打大量抗生素。梁認名譽、人格受損而提告求償,吳婦及其丈夫在北院一審判賠15萬元確定,高院更一審今(7)日再判吳婦和其丈夫賠償60萬元,合計賠償梁惟信75萬元。梁惟信可上訴,吳女夫婦不得上訴。
梁惟信起訴主張,他是北市立聯合醫院資深婦產科專科醫師。吳姓女子95年起因子宮肌瘤,持續至他的門診追蹤9年。104年4月7日吳女經超音波檢查,發現肌瘤已達約11公分,他向吳女說明如以手術切除肌瘤,將會切除大部分子宮,恐因此喪失懷孕能力而達勞保失能給付之程度,經吳女充分瞭解後,他始於同年 5月間為吳女施行肌瘤切除手術。
因吳女於術後發生腸胃感染情形,梁惟信告知吳女蓁後,為其持續施打抗生素治療。不料,吳女明知上情,竟與其陳姓丈夫共同虛構他在未告知吳女的情況下切除其子宮,致其喪失生殖機能,吳女因手術所生大範圍傷口感染遭他施打大量抗生素等不實言論,並對他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等刑事告訴,起訴請求伊賠償損害,吳女的陳姓丈夫還用不實證詞,向台北市議員提出陳情,不法侵害他的名譽,嚴重貶損他醫師尊嚴及社會評價,因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235萬元。
案件纏訟6年,台北地院在108年判吳女賠償15萬元,雙方皆上訴,案經纏訟,又回到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吳女聲稱回診時,醫師才向他們等解釋已將子宮切除,與事實不符,使得梁的名譽受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吳女在提起刑事、民事訴訟前,都把書狀交給陳姓丈夫確認,高院認為陳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陳卻沒查證,還向市議員陳情,也須負責。2人的不法侵權行為均為梁惟信名譽權受有損害之共同原因,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合議庭衡量雙方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和梁惟信醫師名譽權受損的痛苦程度,認為精神慰撫金75萬元適當,扣除一審命吳婦給付15萬元,夫妻倆應再連帶賠償60萬元本息。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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