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光電博士學歷的林姓男子,在前女友住處討論股票投資,只因女方「嘖」一聲表現不耐,竟持女方的蘋果筆電揮擲向女方臉部,造成女方腦震盪等傷害,女方更因此左眼近乎失明,只剩光覺,台北地院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林男徒刑4年,林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7)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4年原判。可上訴。
林男與前女友是110年4月23日凌晨0時許,在女方住處談論關於股票投資事宜,雙方對股票投資之觀念不認同,且女方不願意繼續回應林男問話「嘖」一聲表示不耐。
不料,這一聲「嘖」惹怒林男,認為女方態度敷衍致心生不滿,竟徒手將女方放置在房間地板上的重達1.35公斤的蘋果筆記型電腦高舉過肩後,朝向女方頭面部揮擲,造成女方受有頭部外傷、左眼皮撕裂傷、腦震盪、左眼眶骨閉鎖性骨折、左眼球破裂鞏膜裂傷及合併視網膜剝離之傷害,女方經治療後,左眼仍受有視能嚴重減損至僅餘光覺之重傷害結果。
林男被依重傷害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女方態度敷衍,因而一時生氣,就拿起身邊的筆記型電腦往床墊方向丟,丟完之後不知道為什麼筆記型電腦會從其手中滑脫砸到女方,他也很驚嚇砸到女方,同時,他主動撥打110請求警方協助送女方就醫屬於自首。林男的辯護律師更辯稱筆電是不慎提前從林男手中滑出而打到女方,因此肇生本起意外事故。
北院認定林男僅因細故即情緒失控,竟率以隨手取得體積非小且重量非輕之筆記型電腦,施力揮擲向被害人之頭面部,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判刑4年。
林男仍堅持自首,並據此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林男朝向被害人揮擲筆記型電腦的行為具有傷害被害人之故意,不過,林男情緒失控犯罪,尚難認有重傷害之故意,應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至於林男主張自首,合議庭勘驗110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案紀錄的錄音檔案結果,未見林男有承認犯罪而接受裁判之意思及行為,故無林男所辯自首規定之適用。因此駁回林男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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