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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炸遂道」 不服被罰提行政訴訟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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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炸遂道」 不服被罰提行政訴訟吞敗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蔡姓男子駕車行駛國道3號福德隧道時,以195公里時速(炸隧道),被員警以雷射測速儀器採證後罰款24000元,蔡男不服,認為自己的車子排氣量只有1600c.c.,不可能有這麼高的速度,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員警採證照片認定雷射測速儀十字標字確實打於蔡男汽車之車尾後車燈上,沒有故障、失誤的情事,因此駁回他的上訴,依法裁罰定讞。

蔡男是110年9月13日上午6時2分,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福德隧道時,被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以雷射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時速為195公里,於是依該科學儀器取得之採證照片,以蔡男汽車駕駛有「速限9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95公里,超速105公里」的違規事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由台北區監理所裁罰24000元,並並記違規點數3點,以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男不服,向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經googlemap查證被舉發的地點為隧道外,與照片中背景為隧道内有明顯落差。是否依流程規定操作測速儀器,是否於規定距離懸掛警告標誌。舉發照片中的背後有許多障礙,產生反射或散射之可能而顯示錯誤訊息,撤銷原處分。

北院審理後,認監理所的裁處沒有違誤,駁回蔡男的訴訟。蔡男還是不服,主張自己的車子排氣量僅有1600c.c.,要在國道三號南向石碇往木柵之長上坡路段開至時速195公里,不合常理,且前方緊鄰另一車輛,如何高速近距離緊跟前車不發生碰撞意外,不合常理。據此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合議庭檢視員警採證的照片,認定雷射測速儀十字標字確實打於蔡男汽車之車尾後車燈上,而且儀器有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附卷,則該雷射測速儀測於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內所為之測速結果,自應具客觀正確性,沒有故障、失誤的情事,蔡男上訴沒有理由,因此駁回他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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