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護航污泥廠涉貪判刑 前檢察官聲請再審被駁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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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護航污泥廠涉貪判刑 前檢察官聲請再審被駁
被控護航污泥廠涉貪判刑 前檢察官聲請再審被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地檢署前檢察官詹昭書被控在98年任職竹檢國土保育專組檢察官兼組長時,替溫泉業者、污泥廠護航,並收取業者替其支付家具、新車費用共73萬餘元,被依貪污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定讞,詹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聲稱冤獄很可怕會毀掉一個人,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沒有理由,駁回詹的再審聲請。可抗告。

詹昭書是98年任職竹檢國土保育專組檢察官兼組長時,新竹污泥廠因散發惡臭被圍廠抗議,詹於是收受污泥廠業者委託溫泉業者提供的昂貴汽、機車代步,並佯稱能協助解決汙泥廠圍廠事件,利用自己輪值內勤之際,受理且主導案件偵辦,藉此索賄。

新竹地檢署將詹拘提到案,訊後將他起訴並求處重刑,但新竹地院卻認定,證據不足證明詹昭書有利用職務,以欺騙手段讓張姓、何姓業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判他無罪。不過,上訴,從高院、更一審都改判10年徒刑,高院更二審認定詹男收取業者的利益有對價關係,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他的行為令全體檢察官蒙羞,將他判刑10年,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詹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

高院審酌認為,詹昭書提再審的理由,是就原確定判決依法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後所認定之事實,並已經詳為說明審酌之事項再重為爭執其內容,不足認為他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裁定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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