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泰國金泰順旅運公司台灣區辦事處的郭姓女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3個月內私吞2300萬元團費,被公司發現後坦承侵占款項,簽立本票作為證明之後就逃亡大陸一躲10年,郭女返台遭依業務侵占罪判刑4年定讞,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判郭女須賠償泰國公司2300萬元。可上訴。
郭女是泰國金泰順旅運公司台灣區總代理辦事處的負責人,負責台灣各旅行社透過金泰順公司出團到泰國旅遊相關事項,她95年12月間至96年2月間陸續侵占向各旅行社收取的團費共計2300萬元。
經泰國金泰順公司人員察覺這些款項沒有收回,於郭女96年4月26日前往泰國金泰順公司位於泰國的總公司對帳後承認侵占並簽立面額為2300萬元之本票1紙做為證明後即聯繫無著,金泰順公司提告,逃亡大陸的郭女於是被通緝。
郭女返台後被起訴,北院審理時她坦承犯行,法院審酌她侵占金額甚鉅,侵害公司財產法益,且至今沒有賠償公司損害,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刑4年。
郭女上訴指出,自己因無力償還鉅額賠償金,又擔心個人安危才逃往大陸10多年,期間不知自己被通緝,之後返台自白認罪,有高度悔悟之心,犯後態度良好,一審量刑過苛。不過,高院駁回她的上訴,判刑4年定讞。
民事部分,金泰順公司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為郭女不法侵害公司財產權明確,判她全額賠償2300萬元。
照片來源: 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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