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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路留下「買路財」 養路士索賄判刑2年10月
挖路留下「買路財」 養路士索賄判刑2年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利用核發挖掘公路許可證「不怕官、只怕管」的機會,向有挖路需求的欣桃天然氣公司索賄,6年來索賄金額達125萬餘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林某坦承犯行、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處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林志順負責受理中壢工務段轄管道路路證申請窗口、審核;103年到110年間,欣桃天然氣公司因施作瓦斯管線埋設工程需大量申請路證,林志順見有利可圖,105年起向欣桃稱將中壢段路證申請等交由他代辦,可如期取得路證,並以此索要每次3500元的「勞務費」,收賄125萬餘元。

檢調110年接獲收賄檢舉,同年8月被檢調搜索約談,依貪污罪起訴林志順。新北地院開庭時,林男雖坦承有收受現金,但否認取得債權的罪名,林男律師辯稱,林男雖有與天然氣公司人員有約定債權,不過未收到款項,後續也同意拋棄債權,因此未收到實際利益,並未構成貪污罪。

不過,相關事證均指向林男每件路證申請案都會收取3500元費用,卻提不出發票讓廠商請款,林男確實取得債權獲得不法利益,縱使天然氣公司未實際交付現金,也無礙於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因此不採信林男律師說詞。

合議庭認為,林志順利用承辦中壢工務段施工許可等業務機會,長期代理欣桃製作文件申請路證,又自我審核後核發,藉此獲取不法利益,破壞人民對於申請路證處理的信任,審酌林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加上林志順自陳目前仍在養路處任職,月收3萬8千元、經濟小康,須扶養母親,依貪污治罪條例處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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