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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次假釋申請都不准 張錫銘提行政訴訟再敗訴定讞
18次假釋申請都不准 張錫銘提行政訴訟再敗訴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犯下共同殺人及多起擄人勒贖案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的「惡龍」張錫銘,服刑17年申請假釋18次都被駁回,張錫銘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判敗訴,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被駁回上訴確定。

這不是張錫銘第一次提起行政訴訟,111年5月間張不服假釋被駁,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張就曾上訴到高高行被駁回上訴確定。這是張第二次為假釋上訴到高高行,依舊被駁回,確定敗訴。

張錫銘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監獄行刑法規定,假審會決議僅供法務部矯正署參酌,並無拘束法務部矯正署之效力,仍須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始准假釋出獄。而且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許假釋出獄,而非「應」許假釋出獄,這屬於矯正署裁量權行使之範疇,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如別無違法情事,應屬合法,行政法院不得逕行取代矯正署,以自己之合目的判斷另為判斷及裁量決定。

矯正署以張錫銘「有傷害前科,復持槍射殺被害人,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之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全,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主要理由,決議未通過假釋。

矯正署且以張錫銘涉多件擄人勒贖還有殺人罪,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犯後沒有和解跟賠償相關紀錄,認張錫銘犯殺人、擄人勒贖、槍砲等罪,犯行剝奪他人生命,並致多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其犯行情節非輕;犯後無任何和解計劃或賠償相關紀錄,犯後態度非佳;依法將前揭事項列為審查原告假釋之重要參據,並於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後,決議不予許可假釋,並不是沒有理由。判決張敗訴。

張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則認為,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張錫銘不服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這是法律明定之訴訟類型,張錫銘起訴並沒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的依據,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訴為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至於張錫銘之訴既因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經判決駁回,其實體上主張即毋庸再予審酌。原判決駁回張之理由雖有不同,惟其結論並無二致,應認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翻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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