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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偷聽內線消息 前財媒主編觸證交法二審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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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偷聽內線消息 前財媒主編觸證交法二審仍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財經媒體主編王紀棠被控偷聽到任台新金控總經理特助的謝姓前女友,在講公務電話中,台新證券將併購大眾證券的利多消息,在併購案重訊曝光前提早進場套利80萬元,被訴涉犯依內線交易罪,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王紀棠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以無從推論王紀棠偷聽到合併事宜的談話,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原判。檢察官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下得上訴。

檢方起訴王紀棠,於105、106年間與台新金控公司財務長兼台新證券公司董事長林維俊的謝姓秘書交往為男女朋友,105年11月間某日王紀棠偷聽謝姓女友與林維俊通電話的聯繫內容,因而得知台新證券公司併購大眾證券公司之重大消息 即於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的105年11月22日起大量買賣大眾證券公司股票,獲利85萬1750元。涉犯證券交易法之內線交易罪。

台北地院審理時,就以檢方事證無法證明王紀棠偷聽到未發布的重訊,事先買股套利,判決王無罪。

檢察官則以卷證資料顯示,林維俊會在下班時間致電謝姓女秘書聯絡事情、安排行程,被告王紀棠自會在家中聽聞謝姓女友與老闆林維俊談論合併案事宜 且被告於105年11月1日向謝姓女友取得50萬元,謝女又於105年11月21日簽署保密同意書,被告竟於隔天11月22日開始大量買進大眾證券公司股票,當時大眾證券公司財務數據並未優於其他證券公司,被告卻以融資方式持續買進大眾證券公司股票,顯與其向來交易股票手法及擇股標準不同,可見被告確自謝女處獲悉合併的內線消息。

不過,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謝女、林維俊的證詞,至多僅能證明林維俊偶爾在下班時間以手機或LINE交辦工作給謝女,無法證明雙方有聯繫併購案的事,更不能證明被告王紀棠有偷聽行為。

而且被告王紀棠以融資方式大量買進大眾證券公司股票之時間,雖與謝女匯款 50萬元及簽署保密同意書時間恰巧吻合,但無證據足認謝女有將簽署保密同意書之事告知王紀棠,且謝女在高院作證明確否認曾告知被告王紀棠合併案之事,匯款50萬元部分是因王紀棠當時經濟狀況不佳之臨時周轉,而王紀棠辯稱其擇定大眾證券公司股票為交易標的之理由也不是顯不合理。

合議庭認為,檢方缺乏充分證據足認王紀棠是因偶然聽聞或經謝女告知知悉併購 消息,北院原審判決被告無罪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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