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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正副議長涉賄選聲押 法院裁定郭再欽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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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正副議長涉賄選聲押 法院裁定郭再欽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選前「賄聲賄影」,台南地檢署3日指揮台南市調查處等單位兵分26路,同步搜索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及4名議員、4名涉案人服務處、住處等地點,並將涉案人帶回偵訊後,將曾任無黨聯盟名譽顧問團團長楊志強、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2人以涉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中行賄罪嫌及有串供、逃亡之虞聲押。台南地院今(4)日開庭後裁定郭再欽羈押禁見,楊志強請回。

法院羈押禁見郭再欽的理由是,訊據被告否認犯行,就妨害投票自由部分,有聲請書所載之證據有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有妨害投票自由之犯行,涉犯刑法第142條第1項妨害投票自由罪,嫌疑重大。

被告所涉妨害投票自由犯行,與部分證人所述歧異,有事實足認有與共犯、證人有串證之虞。此外,尚有聲請書所認之林姓共犯就此分尚未到案說明,在全案未查明之前,實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危險,且被告自陳與林姓共犯熟識,其與共犯利害關係一致而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亦恐影響證人使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述,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之可能。

合議庭認為,審查檢察官之聲請與所附事證暨其理由,既有以上的羈押原因,且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如未予羈押,可輕易自己或透過他人以秘密方式再與他人溝通以進行勾串,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勾串及滅證之速度與危險、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維護選舉過程之公平性等公共利益,與被告之防禦權及人身自由危害秩序,依偵查進行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依比例原則考量後,認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羈押必要。且為避免被告藉由與他人接見、通信機會以進行勾串,因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予以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至於楊志強無保請回的部分,法院認為,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與方某聚會之情,但是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

檢方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行賄罪嫌。但是本屆臺南市議長選舉激烈,民進黨、國民黨均有詳細規劃及佈局,然依卷內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楊志強曾與其他共犯提及以金錢行求之意及實際為行求之事實,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與其他共犯就本次議長選舉共同謀議之事,故難認已達成行求之犯意聯絡。

所以依現有證據,尚難認被告楊志強就有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因此檢方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已將被告釋放。

據悉,專案小組鎖定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無黨聯盟名譽顧問團團長楊志強2人,關鍵在於這場賄選疑雲當中,經相關事證分析及人證指認,郭在這場選戰中是主導,楊則是負責聯絡角色。據指出,郭確實曾打電話給議員,楊也曾接觸過部分議員,其中有議員曾在議會內提及此事。

郭、楊等人在應訊時,專案人員就掌握事證及證人說詞,進而詢問兩人,但是兩人說詞頗有差異,專案小組懷疑其避重就輕。

專案小組對楊志強位在台南西門路四段的圓山國際開發公司,在一個保冷袋內發現已捆好的800萬現金,懷疑是準備發給跑票議員。楊否認與選舉有關,指其事業關係公司內有數百萬現金,並非罕見。楊志強兒子楊哲明則表示,公司會有一些資金的需求做土地購置的現金周轉。

檢方指出,郭再欽、楊志強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行賄罪嫌。另郭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楊則有逃亡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已向法院聲押。

至於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1名被告,檢方訊問後,邱莉莉、林志展分以50萬、20萬元交保,議員李文俊、張世賢、黃麗招、李鎮國等4人分以25萬元至10萬元交保。另李鎮國妻子高玫仙10萬元交保、李文俊友人黃怡萍20萬元交保。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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