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宜蘭縣頭城鎮長曹乾舜被控涉以職務之便收賄共新台幣390萬元,一審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有悔意,判刑6年6月。曹男提上訴請求輕判。台灣高等法院以曹的犯行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也沒有可以憫恕的情況,今(27)日駁回上訴曹的上訴,維持判刑6年6月。可上訴。
曹乾舜是在106年至107年擔任宜蘭縣頭城鎮鎮長期間,利用該鎮辦理「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標案」採購案的機會,收受300萬元賄賂,未違背職務使光寶公司以總價3200萬元得標。光寶公司則利用提高合約工項單價2至3 倍方式,製作不實統一發票,從工程價金套出款項作為上開賄款使用,輾轉將現
金 300 萬元交付曹乾舜。
此外,曹乾舜於104年擔任頭城鎮鎮長期間,用該鎮辦理契約進用教保人員公開甄選的機會不違背職務而批示進用林姓人員,並收受林姓人員的父親交付的現金40萬元賄款。
曹乾舜並在同年,利用該鎮辦理進用清潔隊人員公開甄選的機會,不違背職務而批示圈選評分第二的林姓人員,並收受林父交付的現金50萬元賄款。
曹乾舜就量刑的部分上訴,高院審理認為,曹乾舜自偵查起便承認全部犯罪,並已經自動繳回全部收受的賄賂,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所犯收受賄賂罪均減輕其刑。
不過,曹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合議庭則認為,曹乾舜於擔任鎮長期間,辦理LED路燈採購案,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向廠商收取賄款高達300萬元;又利用進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的機會,先後收取40萬元、50萬元,金額不少,各次犯罪情節都不輕,嚴重破壞公務員的廉潔形象,不但辜負民眾所託 ,更使得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減損公權力執行的威信,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也沒有犯罪情節可以憫恕的情形,不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被告曹乾舜上訴提出的量刑主張都不足以動搖第一審的量刑基礎,因此合議庭判決維持第一審的量刑以及定應執行刑,駁回上訴。且由於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均超過2年,因此也不得緩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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