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新竹瓦斯公司總經理劉馨正,被訴連續在高鐵車站男廁內等處,共7度收取郭姓廠商現金行賄240萬元,協助廠商取得多項標案,劉否認犯罪,一審被新竹地院判刑20年6月,二審改判12年,劉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劉的上訴,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定讞。
劉馨正被訴從101年3月起至103年6月間擔任屬新竹縣政府出資而設立登記的公營事業的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在新竹瓦斯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外辦理各該採購工程案時,負責核定工程勘測調查設計及編制工程預算書、工程竣工結算及決算事項、竣工驗收等關於履約管理、驗收相關事宜。
劉明知郭姓廠商為求得他從寬審查、核定該公司得標、承做工程,並配合辦理規劃設計,從101年10月16日起至103年5月2日止,在高鐵新竹站男廁內、高鐵車廂、高鐵左營站等處,7度向郭收取賄款240萬元。
劉馨正在法院審理時否認收賄,辯稱郭男指控收賄說詞並非事實,強調「我從來沒有拿過郭男任何東西」,來找他的都是一名蔡女,而蔡女然曾經要拿東西給他表示感謝,但他覺得就是不好,所以拒絕收受,他沒有向政風室舉報,是因為他做人太過柔軟。
新竹地院審理後拒絕採信劉馨正,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數罪併罰規定,合併重判劉有期徒刑20年6月、褫奪公權8年。劉不服上訴高院。
二審認為劉馨正是基於單一犯意下有數個接續舉動,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以接續犯論一罪,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或追徵未扣案的240萬元犯罪所得。
劉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劉的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原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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