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酒駕零忍政策下,酒駕固然要罰,明知駕駛人酒駕卻不禁止,同樣要吃上罰單,屏東有位女子109年11月與同事一起喝酒,酒興正濃但酒已喝光,遂將車子借給同事,由同事駕車與她共同前去便利商店買了一手啤酒被警方攔檢,由於她是車主卻未禁止喝酒的同事駕車,被罰12萬元,女子置之不理,直到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人員找上門,才趕忙繳清罰鍰。
這名女子是與同事一起喝酒,酒興正濃但酒已喝光,將車子借給同事,由同事駕車與她共同前去便利商店買了一手啤酒,回程的路上在長治鄉被攔獲,警察施以酒測時駕駛人的酒精濃度超過0.55,同時發現也在車上的該名女子恰好為車主,監理站除對駕車的同事開罰外,因女子為汽車所有人,明知同事酒駕卻不禁止開車,對她裁罰12萬元。
女子原本分期繳款,但未繳畢即不再理會該張罰單,案件於12月移送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書記官受理後迅速至義務人居住地現場訪查並進行催繳,女子外出工作,適逢其配偶在家,經執行人員交付繳款通知書並請其代為轉交,女子當天立刻繳納完畢,分署用3個工作天順利全額徵起2年前的酒駕罰單,執行效率超高。
屏東執行分署表示,汽機車所有人就算是沒有飲酒,若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卻仍借其使用交通工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會被開立與駕駛人一樣額度的酒駕罰單,且被吊扣牌照2年,該條條文處罰規定旨在賦予交通工具所有人共同杜絕酒駕之責,故案件一旦移送執行,分署會強力執行以貫徹交通正義。這名女子僅為了一手啤酒最後卻上繳12萬元給國庫,金額足以購買714手台啤,非常不划算。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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