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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 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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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 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檢舉涉貪,經檢調搜索約談,查扣現金30萬元,檢方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開庭後,今(23)日凌晨裁准陳凱凌羈押禁見。

南院裁定理由中,對於犯罪事實分為兩個部分,其一是收受現金部分;另一個部分則是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南院指出,由檢方的羈押聲請書所載,顯示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得利罪,都經被告陳凱凌坦承犯行。

法院認為,被告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且被告在法院始承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詐欺得利犯行、仍否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其於本院承認之犯行避重就輕,仍有諸多細節待與證人證述勾稽比對釐清,其否認部分,亦有待調查釐清,被告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容任被告交保在外,被告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即甚有可能,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所以,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處,21日清晨搜索陳的住處、辦公室等6處地點,除在住處扣得現金20萬元及裝有現金10萬元的牛皮紙袋,內還有一張廠商名片,經傳喚陳及2名證人到案,檢察官偵訊後,以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及同法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22日凌晨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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