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鄭姓女刺青師沒有醫師資格,卻涉嫌利用雷射儀器替客人去除刺青,由於機器強度、時間沒有控制好,造成彭姓客人右手臂遭機器燙傷,鄭女雖以24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是偵查過程中卻矢口否認,毫無悔意,士林地檢署依違反醫師法等罪將她起訴,並考量她拒絕認罪,建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起訴指出,鄭女經營個人美容室,透過IG等社群分享各種美白護膚、除斑除雷射的成果,彭姓被害人看到後,因為右臂有1個刺青想要去除,透過網路聯繫、預約,於2021年11月9日起,陸續前往工作室進行3次除刺青手術,並支付1萬8500元。
過程中,鄭女在被害人皮膚抹上含有lidocaine、prilocaine、tetracaine成分的麻醉藥物,也因為她控制雷射強度與時間不佳,最後導致彭女右上臂、前臂有1.5%體表面積,遭到2度燙傷,深及真皮深層恐會留疤。
彭女提告鄭女,偵查中鄭女否認用雷射去除刺青,只用儀器加上乳液替顧客美白。不過,檢方找到證人王姓男子,他證稱2021年11月時,也花了2萬多元,找鄭幫忙除刺青,不過他比較幸運順利消除,沒被燙傷。
檢方函詢衛福部食藥署、台灣皮膚科醫學會等單位,得知去除刺青時常以「奈秒」、「皮秒」兩種雷射方式進行,而鄭女使用的麻醉藥物則是醫師處方藥品,屬於醫師法規定的醫療行為,沒有醫師資格不得擅自使用。
檢方認定鄭女沒有醫師資格卻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又拒絕認罪,以醫師法中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刑法過失傷害等罪將她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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