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收賄6300萬元歷審都被判有罪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限制出境在12月15日屆滿,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林益世所犯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仍屬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犯罪,不能排除出境後滯留不歸以規避刑責的可能,因此裁定從12月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林益世並沒有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更一審合議庭因林益世的限制出境屆滿,主動對林的限制出境作出延長8月的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涉犯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仍屬重大,所犯為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高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被告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同時,審酌案件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的學經歷、經濟能力、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及其所為造成法益侵害之程度等因素,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各情後,認如僅以責付、限制住居、增加具保金額等方式,均不足以排除被告出境後滯留不歸以規避刑責之可能,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1年12月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林益世涉貪案,台北地院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7年4月徒刑。林益世及檢方都不服上訴,高院審理後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改判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林被依速審法減刑,改判4年10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對就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得否援引一般公務員「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標準?
及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是否該當貪汙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的要件?這2部分的法律見解,提交大法庭審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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