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東縣鹿野鄉第3選區無黨籍平地原住民鄉代當選人陽勝榮及池上鄉無黨鄉代當選人江鑫貴,被檢調發見現金買票賄選,台東地檢署今(14)日依違反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起訴陽、江2人,併就陽勝榮、江鑫貴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起訴指出,陽勝榮是台東縣鹿野鄉第3選區平地原住民鄉民代表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與廖姓、陳姓樁腳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由陽勝榮於9、 10月間某日,先將不詳數目之賄款交予廖姓樁腳,廖再於10月間某日,在台東縣鹿野鄉高台某處,將12000元交給陳姓樁腳,陳11月5日11時許,以1票2000元之代價,按照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數,交付4000元之現金,給選區具有投票權之王姓選民並約定將票投給陽勝榮。
檢察官調查後,認陽勝榮、廖姓、陳姓樁腳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另收受賄賂之王姓選民,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審酌其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犯後態度良好,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江鑫貴為求順利當選,竟於10月間某日,接續以1票2000元之代價,交付賄款給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之溫姓、潘姓選民並與其等約定將票投給江鑫貴。另於11月8日,與鍾姓樁腳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 由鍾姓樁腳先收下江某交付之2000 元。鍾某再於11月14日,將2000元交予其兄約定將票投給江鑫貴,選舉日並請侄女協助行動不便之哥哥前往投票。
檢察官調查後,認江鑫貴、鍾姓樁腳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另收受賄賂之鍾姓選民,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其鍾姓選民的女兒犯刑法幫助投票受賄罪,審酌他們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犯後態度良好,均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由於陽勝榮、江鑫貴經公告當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20條規定,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檢方提起公訴外,併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維選舉之公正。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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