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人陳甯亞起訴指稱藝名「元元」的藝人吳婕安在Instagram發表事實不符的言論,貶抑她的社會評價,致她伊形象受損,受有收入損失,請求吳婕安除在IG帳戶刊登道歉啟事,更須賠償100萬元,案件上訴到高院,合議庭認吳婕安以其自身經驗結合友人及網友的資訊而為發言,沒有妨害名譽可言,判決吳婕安免賠確定。
陳甯亞起訴指吳婕安在109年4月到7月間,連續在IG帳戶刊登「…妳發生事情後還叫大學同學分享限動罵我…」、「…她當然不只對我這樣…大學朋友跟同事還有她其他朋友她也下手」等語。
陳甯亞認為吳婕安的言論非但與事實不符,更因此貶抑她的社會評價,致她形象受損,工作大受影響,每月收入損失至少10萬元。她因名譽權受侵害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及收入減少所失利益50萬元,因此請求吳婕安賠償100萬元,還必須在IG帳戶刊登對她的道歉啟事。
吳婕安則辯稱她與陳甯亞均為影視演藝人員,原為朋友,因陳疑有竊取她財物的情事,經她向陳質問,陳似為保護自己,主動開始四處散佈詆毀她名譽之言論,以致她曾考慮採取正式法律行動。
其後陳向她坦承有多次偷竊行為並公開道歉,她當時基於善意,未追究陳的竊盜行為,但其後陳行為反覆,刊登道歉聲明未久即自己刪除,並再度開始持續散佈貶損她名譽的言論,致諸多聽信者開始攻擊她,以致她必須公開事件原委以澄清自己名譽,她是依法進行自衛、自辯。
吳婕安強調,她是陳述親身經歷及其他網友轉述的事實,所為言論皆屬真實,且有相當理由之確信,並無任何不法。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吳婕安發表或轉發言論,事實陳述部分,皆基於個人經歷及所知資訊而合理確信為真實,意見表達部分,則依附具體事件而為主觀評論,難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雙方過去相處之爭端,早在附表言論之前即屬公開事實,此觀雙方提出之IG、臉書、Dcard留言內容即明,自無從認吳婕安是藉由刊登的言論披露陳甯亞的生活領域,陳甯亞執此主張吳婕安不法侵害其權利,難認可採。判決陳甯亞敗訴。
陳不服上訴高院,合議庭審酌認為依卷內雙方對話內容,陳甯亞自承有竊取吳婕安之金錢,其為求自保,乃對外先為毀謗吳婕安之言論。佐以吳婕安確遭網友留言攻擊,及陳姓證人在刑事偵查案件中證稱:陳甯亞向多人說過吳婕安的壞話,且對外稱吳婕安患有癌症等語,又雙方友人「粿粿 Meigo 」、網友「笑咪咪」亦向吳婕安陳稱與陳甯亞相處期間有遺失財物之經驗,則吳婕安以其自身經驗結合友人及網友之資訊而為發言,難認有何妨害名譽可言。
此外,陳甯亞開直播為前述言論,事後封鎖吳婕安IG帳號,吳婕安刊登這部分事實陳述無違背真實致妨礙陳甯亞名譽。雙方既有上述爭端,吳婕安以其遭陳甯亞背叛之相處經驗,認 Zoey 所傳送訊息為可信加以轉發,及為一時情緒性「可怕」、「邪惡的心」等用語,難認其有妨害名譽之意。因此判決吳婕安免賠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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