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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妻賄選遭解職 斗南農會理事吳錦宗聲請停止執行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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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妻賄選遭解職 斗南農會理事吳錦宗聲請停止執行確定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為求妻子徐金枝順利當選斗南農會的會員代表,交付3萬元給有選舉權的黃姓男子,被雲林地方法院依違反農會法判緩刑,吳因此遭農委會解除職務,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最高刑審酌後再駁回吳的抗告確定。

吳錦宗是第19屆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理事候選人,吳妻徐金枝則競選同屆會員代表,吳錦宗為求徐金枝能順利當選,於110年2月19日在他經營的建材行交付3萬元給有投票權的黃姓男子,約定投票給徐金枝,黃男還將其中2萬元交付有投票權的沈姓男子,尋求投票給徐金枝。

吳錦宗被雲林地檢署依違反農會法的交付財物罪起訴,雲林地院審理後,判決吳錦宗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農委會依農會法解除吳的理事職務,吳錦宗卻認為處分違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認為,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吳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與公益無重大影響,駁回所請。

北高行認為,農會理事身居決策體系高位,其誠信、品德與廉潔至為重要,故賄選者倘覬覦農會權力與財物,其進入農會決策體系,除影響農民權益外,更造成農會名聲與誠信嚴重受損,並影響農會選舉之公正性,顯然對於農會法相關會員代表、理監事候選人之資格維護之公益秩序有重大影響,不符合停止執行的要件。

錦宗徒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審酌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抗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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