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際知名的米其林指南秘密客餐廳評鑑,深受各級餐廳重視,一旦獲得推薦將大幅提高知名度,為餐廳帶來滾滾生意,不過,也有餐廳不願意接受評鑑,甚至提起訴訟,台北市敦化南路上的鍋氣粤菜餐廳為此向法院提出禁止米其林為一定行為事件之訴,甚至主廚也成備位原告,台北地院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2)日仍判餐廳敗訴。可上訴
經營鍋氣粤菜餐廳的國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米其林的評鑑標準不明確、過程不透明、評審員來歷不明,國亨公司先後於民國109年9月16日、28日以電子郵件及書面方式,向「米其林指南」明確表示所經營鍋氣餐廳拒絕接受評鑑,並拒絕與被上訴人指派之評審員締結餐飲消費契約,未獲置理。
國亨公司並主張,「米其林指南」的評審員都是以匿名身分,也就是喬裝為一般消費者前往餐廳用餐,國亨公司無法於當下辨識,並表達拒絕締結餐飲消費契約及拒絕接受評鑑之意思表示,其選擇締約對象之契約自由人格權,顯有受侵害之虞。
此外,「米其林指南」的評鑑行為,極可能妨害廚師之自我實現而戕害餐飲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國亨公司同意溫姓主廚於擔任鍋氣餐廳主廚期間,有拒絕為「米其林指南」指派的評審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意思決定自由,如果「米其林指南」指派的評審員至鍋氣餐廳用餐,即屬侵害溫姓主廚的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
所以依民法請求「米其林指南」溫姓主廚擔任鍋氣餐廳主廚期間不得指派「米其林指南」評審員至該餐廳用餐及不得以「米其林指南」對於該餐廳發布任何評鑑、推介或推薦。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消費者到餐廳用餐消費,於一般情形就餐飲內容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時,餐飲消費契約即成立,國亨公司經營之鍋氣餐廳未限制用餐的消費者不得對外發表評論,足見不得對外發表評論並非其與消費者締結餐飲消費契約之內容,雖國亨公司因主觀上不認同「米其林指南」的評鑑方式或標準,事先告知被上訴人拒絕其指派評審員至鍋氣餐廳用餐,但是,「米其林指南」的評審員不因國亨公司事先表示拒絕接受評鑑,即負有告知其用餐目的及個人身分的義務,不能僅因「米其林指南」指派的評審員未告知用餐目的及身分,即認屬詐欺之行為。
就算「米其林指南」將評鑑結果發布於「米其林指南」中,也是為提供消費者餐飲文化之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應為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經衡量比較國亨公司之選擇締約對象自由與被上訴人之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間法益輕重,及消費者選擇餐飲之公共利益,堪認「米其林指南」所為並無不法。
同時,溫姓主廚充其量僅為國亨公司提供消費者餐飲服務之履行輔助人,是否提供餐飲服務,乃其是否履行與國亨公司間之契約義務,與消費者無關,即使「米其林指南」指派之評審員以一般消費者身分至鍋氣餐廳用餐,亦無不法侵害溫某的意思決定自由情事。
另國亨公司未能證明「米其林指南」已指派評審員向鍋氣餐廳預約用餐,或其評審員有至鍋氣餐廳用餐、評鑑之準備,尚不能以「米其林指南」未承諾國亨公司拒絕評鑑之要求,即認「米其林指南」有指派評審員至鍋氣餐廳用餐,及對該餐廳發布評論、推介或推薦之高度可能性,進而推論國亨公司之契約自由人格權或 溫某之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所以,國亨公司先位之訴及溫某備位之訴,均為無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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