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倒數9天,花蓮地檢署今(17)日偵結2件候選人現金買票賄選案,分別將秀林鄉和平村王姓村長候選人及陳姓樁腳等8人現金買票賄選,及光復鄉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王姓候選人、簡姓樁腳現金買票賄選依涉犯投票交付賄賂等罪嫌提起公訴;和平村收賄26名被告則在繳回犯罪所得後,由檢察官為給予緩起訴處分。
花檢起訴指出,秀林鄉和平村王姓村長候選人於登記參選村長後,即9月起陸續將現金1萬元至10萬元分批交付給陳姓等8名樁腳,透過陳姓樁腳等8人以每票現金2000元之對價,分別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共26人交付賄賂或預備行求賄賂約定應投票支持王姓候選人。
檢警在10月4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王姓候選人等4人獲准,另扣押犯罪所得52萬6000元。王姓候選人等6人共同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交付賄賂罪,李姓樁腳等2人涉犯同條第2項預備行求賄賂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不過,全部被告於偵查中均已自白犯行,檢方請求法院依同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光復鄉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的王姓候選人於登記參選鄉民代表後,即於9月中旬 某日交付現金2萬元給簡姓樁腳,向選區內有投票權的簡姓樁腳買票尋求支持,並指示簡某代尋其他有投票權之人,可另對每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 每票現金2000元之賄賂。
之後,簡姓樁腳於同年9月下旬某日,自王姓候選人所交付之賄賂取出8000元交付予其他有投票權之人,約定應投票支持王姓候選人。王姓候選人、簡姓樁腳 共同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交付賄賂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又本件全數被告於偵查中均已自白犯行,請求法院依同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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