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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摃民眾遺失財物 偵查佐判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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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摃民眾遺失財物 偵查佐判刑2年8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北投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林逢振,利用職務上承辦遺失物相關業務,竟然將民眾遺失的5萬元,僅發還其中1萬元,將餘款4萬元暗摃據為己有,被士林地院依貪污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林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審酌林的犯罪事證確鑿,駁回他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林逢振是北投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負責承辦遺失物相關業務。108年8月20日有民眾拾獲張姓女子遺失的現金5萬元等物品,送交大屯派出所轉送北投分局 後由林逢振簽收。之後,張女在同年月28日到北投分局領回遺失物時,林逢振竟僅發還其中1萬元,將餘款4萬元據為己有。

法院審理時,林逢振坦承在張女到北投分局領回遺失物時,從遺失物保管袋內現金5萬元抽取1萬元發還的事實,但是辯稱張女到分局表示遺失1萬元,簽好領據才說是5萬元,且保管袋記載不清,有待調卷釐清,故所以僅先發還1萬。

不過,法院檢視相關事證,發現張女在領回遺失物的當日上午先致電大屯派出所,詢問有無何人拾獲5萬元送交派出所,經大屯所警員告知遺失物業已送交北投分局,張女才前往北投分局具領,並沒有證據足認林逢振所辯張女自稱遺失1萬元的情形。

同時,保管袋上的拾得物品「品名」、「數量」欄明確記載「新台幣面額1000元」、「50」,與林逢振自承當日在倉庫內點算之數額及張女簽立領據後告知之遺失金額相符。而且保管袋除袋口經林逢振拆封外,別無破損情形。

而張女在領取約1小時後,由大屯派出所警員陪同再次前往北投分局查詢現金是否短少時,林逢振才說可能是保管袋勾破,導致部分現金掉出,並在進入倉庫約2分鐘後,將餘款4萬元交還張女。

高院合議庭認為,觀察林逢振處理經過,可見被告先以保管袋內只有1萬作為發還理由,之後見難以隱瞞,才藉口保管袋可能破損而假「尋找」之名進入倉庫後,取出4萬元發還張女,足證被告主觀上確有侵占遺失款項 4 萬元之不法意圖。

合議庭認為,士林地院判決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並考量被告侵占之財物僅4萬元,且犯後約1小時即予返還,情節尚非重大,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林逢振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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