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地檢署偵辦第二選區候選人范振龍涉嫌現金買票案,經檢調搜索、拘提、傳喚、訊問後,認為范振龍及范姓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嫌重大,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范振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9)日以仍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等理由駁回范的抗告,確定羈押禁見不得再抗告。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書及卷附各項證據資料,堪認被告范振涉犯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且以被告之身分,對於共犯及證人具有相當之影響力及施壓之可能性,其手機對話紀錄有遭刪除之情形,故存在被告勾串、滅證而使案情隱晦不明之危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
裁定理由指出,考量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勾串及滅證之速度與危險、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維護選舉過程之公平性等公共利益,與被告之防禦權及人身自由、參政權等基本權利受限制之程度,而為利益衡量後,若僅命具保、責付、限 制住居等羈押替代處分,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故羈押被告及禁止接見、通信確屬不得已之必要手段,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檢方是接獲情資指出新竹縣議員第二選區候選人范振龍在登記前的7、8月間,透過宗親、同學等人際網絡,將款項交由樁腳對有投票權者,以每票500元或1000元的金額進行現金買票。10月24日持法院搜索票,搜索涉案人住、居所10處,並拘提、傳喚涉案者共29人,竹檢並動員8名檢察官漏夜協力訊問,范振龍、范姓樁腳訊後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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