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在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後,檢舉彰化縣鹽埔鄉鄉民代表主席及副主席選舉有賄選情事,當事人因此判刑確定,調查局為林男報請核發獎金卻未核准,林男提訴願仍被駁回,林男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法務部核發檢舉獎金25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的檢舉並不具證據能力,並非因其檢舉而查獲賄選案,駁回了他的行政訴訟。可上訴
林男是在2019年1月2日向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彰化地檢署檢舉,埔鹽鄉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主席及副主席選舉有賄選情事,檢察官起訴黃振榮、陳武騰,法院判決黃振榮免刑,陳武騰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確定,彰化縣調查站為林男向法務部報請核發檢舉獎金,法務部卻函覆,林男檢舉信函是由黃振榮提供內幕,委由林男向彰化調查站自首而查獲,與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3點所規定「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未合,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林男向行政院提訴願,卻經行政院支持法務部見解,也駁回林男的訴願。林男不服,向台北地院提行政訴訟,討要檢舉獎金25萬元。
不過,法官審閱賄選案的全部案卷後,認定當時黃振榮是委由林男提出檢舉,且林男檢舉書有關這些選舉賄選內容,均由黃振榮所告知等情,足以認定選舉的賄選過程為黃振榮所親身見聞,並將賄選過程告知林男,委由其提出檢舉之事實。
又依刑事訴訟判決,亦認定黃振榮於犯罪後6個月內,委由林男向彰化縣調查站自首而接受裁判,且因黃振榮的自首供述,始因而查獲同為搭檔競選之候選人陳武騰,更加證明因黃振榮委由林男提出檢舉,並因黃振榮之自首陳述而查獲其與陳武騰預備交付賄賂之犯罪行為。
所以,關於查獲黃振榮與陳武騰預備交付賄賂之犯罪行為,係因黃振榮委由林男提出檢舉,且因黃振榮之自首供述,始因而查獲同為搭檔競選之候選人陳武騰之預備交付賄賂犯罪行為,而林男提出的檢舉書及調查筆錄陳述內容,依法並無證據能力,與查獲黃振榮與陳武騰之犯罪行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所以法務部以原處分不予核發原告檢舉獎金,於法並無違誤。判林男敗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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