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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作業員殺死情敵 台南地院引兩公約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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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作業員殺死情敵 台南地院引兩公約判處無期徒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南科擔任作業員的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與其分手後,與葉姓男子交往,於是埋伏在葉男下班經過的道路上,持刀將葉刺死,之後又用打火機點燃機車焚屍,死者母親開庭哭求判洪死刑,台南地方法院今(25)日宣判,引兩公約及刑罰尤重在「教育」功能,判處洪振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這起殺人案發生在去年12月間,洪振凱與葉男為公司同事,洪振凱的胡姓前女友與其分手後,與葉男交往,去年12月29日凌晨4時44分許,洪將振凱兇刀1把預藏在外套口袋內,騎乘機車到台南市新市區附近等待。之後洪見到葉男下班騎車時,洪振凱騎車尾隨,行經台南市新市區環東路1段與環西路1段路口停等紅燈時,洪上前不讓葉男離去。

雙方進而口角並扭打,洪振凱拿出兇刀猛力朝葉男胸前刺入,葉男為奪刀與洪振凱拉扯,洪振凱掙脫後,持刀接續朝葉男背部刺殺6刀,致葉男受有右肺多處割傷併氣血胸而倒臥。

洪振凱將葉男拖放到葉男機車踏墊上,騎乘該部機車離開。之後行經台南市新市區迎曦湖北側停車場時,因擦撞路中號誌燈桿,造成機車連同葉男橫倒在地,洪振凱將葉男機車牽倒至左側,機車因多次擦撞而滲漏汽油,洪振凱見狀,企圖佯作車禍事故以掩飾,而自葉男身上起出打火機丟向機車漏油處,放火焚燒後逃逸。

台南地院合議庭依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蒐證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擷圖翻拍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鑑定書等事證,確認洪振凱殺人犯行。

同時,洪振凱到案後猶否認抗辯,雖當庭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惟迄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亦未獲被害人家屬之寬宥,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死者母親也當庭請求處被告死刑。

不過,合議庭認為,刑罰之存在,除回應被害之一方或廣大民眾對於應報思維之強烈期待,亦在於秉持人性本善之精神,強調教化矯正之積極作用。直言死刑之諭知,為生命之剝奪,具有不可回復性,一經宣告確定及執行,即無回復可能,殺人者固往往惡性重大,然現今刑罰個別處遇制度非祇在滿足以往「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應報觀念,尤重在其「教育」之功能。而且依「兩公約」一般性意見,故意殺人行為,仍須視其個案情節之嚴重程度,並斟酌當前國人之法律感情,客觀審慎地綜合考量,而難僅因符合某項條件,即謂已屬「情節最重大之罪」,進而科處死刑。

所以,合議庭認為,如果被告接受無期徒刑之執行,在執行時能因己身之悛悔,加以監獄之教化,仍有再社會化之可能。判處洪振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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