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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應納入「個人」洪申翰:非限定以「家庭」為單位
社會福利應納入「個人」洪申翰:非限定以「家庭」為單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2)日審議《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邀請衛福部長薛瑞元備詢。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社福基本法作為上位法律,涵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基本施政方針,應在草案第八條給予彈性,有條件納入以「個人」為單位提供福利服務,而非限定以「家庭」為單位。

社福基本法草案第八條規範:「應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洪申翰擔憂,此條文雖有避免福利服務片段、零碎的用意,但許多被排除於家庭之外、就業及居住不穩定的「個人」,無法被福利服務制度保護。

洪申翰舉例,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之初,衛福部推出的擴大急難紓困方案,審核通過與否是以「家戶存款」作為標準,也就是以「家戶」而非以個人為單位,導致許多拾荒者、舉廣告牌、賣玉蘭花、流動攤販、個人接案的底層勞工,都被排除在外。在洪申翰辦公室協調之下,衛福部才放寬標準,以簽訂「切結書」的方式來個案審核發放急難紓困。

《社福基本法》所稱的福利服務,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等,所提供之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及預防性服務。

洪申翰強調,被迫離開家庭的社會邊緣底層的弱勢族群,多數需要上述這些社福法規協助,社福基本法做為完整上位整合的規範,也應該考量離開家庭的弱勢族群。

對此,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我們常規性的社會福利事項為避免引起弊端,還是要以家庭作為基礎。社福基本法本身是通則性的,如果要把例外狀況放進去最好是在專業法規裡面處理,這都可以再討論。」

另外,洪申翰也指出,目前《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第六條關於社會救助的精神與定義,不能保守停留在「維持生計」這種生存層次。洪申翰建議,衛福部應與國際接軌,採用兩公約條文當中的「適當生活程度」或「適足生活程度」用字定義,讓接受社會救助的民眾能夠受到更有尊嚴的衣、食、住對待。

部長薛瑞元則說,「聯合國公約的基本精神是一個提醒,全世界各國經濟狀況其實不一樣,各國家可以依照本國去設定最低生活標準。現在來講有一個概念是維持有尊嚴的最低生活標準,我們可以來討論。」

照片來源:洪申翰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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