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0)三讀通過《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修正草案,針對中國竊取我國產業關鍵技術、機密等,或「假投資、真滲透」等中國單方行徑建立監督機制。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陸委會表示,該修正有兩項重點,一是建立赴陸審查機制,二為提高刑責。而《國安法》增訂「經濟間諜」相關規範、刑責,最高可罰1億元。
《國安法》本次增訂「經濟間諜罪」。該罪之構成要件為「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置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露」,罰則是「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此外,若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及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指出,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臺灣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構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層級化保護體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或機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說明,另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亦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臺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從事不當挖角等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臺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對於《國安法》修法結果,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仍嫌不足。時力黨團表示,為了保障「認定關鍵技術」的明確公正,要求認定的要件和程序都應該要更嚴謹並適度公開:時力黨團提出附帶決議。很遺憾的是,認定程序的附帶決議遭民進黨團反對否決。即使如此,公正、嚴謹的認定程序,仍需行政機關特別注意。
時力黨團提醒,並不是通過本次修法之後,臺灣的高科技產業就能高枕無憂、再也不受竊密的影響。不管是竊密、還是挖角,背後都有大量的中國金流在支撐,然而中國資本常常偽裝成僑外資來台灣,而它真實的身份難以查緝認定。時代力量黨團呼籲,未來國家安全部門、經濟部投資審議部門、以及立法機關能夠繼續合作,一起補起臺灣的安全漏洞。
照片來源:截自立法院院會議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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