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4)日針對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疑涉《稅捐稽徵法》之罪開庭審理,此外其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嫌利用冒用趙正宇立委職權,施壓營建署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不法取得1,100萬元,亦一併開庭審理。趙正宇方認為,檢方沒有依法進行舉證責任,而非辯護人有意拖延訴訟。
辯方指出,我們要強調的是,今天檢方認為被告涉嫌貪污罪,還是要明確指出哪一個證據證明什麼事,所以有涉嫌貪污。不然被告也可以說,今天卷宗也可以證明被告無罪而不向鈞院提示,到底哪一項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無罪。這在法律上是檢察官要詳細說明,如同起訴書或併辦意旨說,哪一項證據證明什麼待證事實。
辯方強調,在檢察官沒有說明關聯性之前,根本不知道檢方要如何引用這些證據,那辯方當然無法因此答辯,這部分是檢察官的問題,不能概括說要使用全部證據。 而且準備程序時,一再強調要求檢察官提出說明,也不是今天才在訴狀提出。
檢方則反駁,會說全部,就是因為那全部都是檢察官的偵查作為,為什麼要特定說哪一件才是跟被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全部都是。
檢方接著駁斥辯方說法,檢方要負的舉證責任不是趙先生是否有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前案裡面,檢察官已經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沒有足夠證據,就趙先生所涉嫌的收受賄賂罪來起訴,所以是不起訴處分。今天起訴的客體是趙先生有沒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根據這條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是「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就是對於每一個相關事項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有密切相關。
辯方又駁,辯方跟檢方的衝突在於對於舉證責任要到什麼程度。檢察官是覺得只要有提出某項證據就可以,辯護人這邊要求的是提出證據後,還要闡明證據跟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這部分我們的訴狀、最高法院的見解都有強調。根據110年3月4日的準備程序,辯護人這邊已對於檢方證據的證據能力,表示沒有證據能力,相信檢方也了解辯方主張。
至於被認為是「白手套」的郭克銘則已供認,不再就業務侵佔的金額爭執。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攝、趙正宇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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