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鑒於校園狼師事件頻傳,行政院會今(21)天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未來狼師只要經法院判決確定,學校得直接免職,不用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加速淘汰不適任教育人員,全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 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之法律效果:增訂有以下4種行為,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或免職必要者,視其情節分別規定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或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2.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
3.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等性騷擾規定處罰。
4.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之行為,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
二、 增訂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或免職事由:不適任人員經法院判決確定,所服務的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應無審酌的空間,明定經查證屬實,即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
三、 增訂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規定:
1.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經依教師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或終局停聘期間。
2.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的情形,或經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
3.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
4.增訂任用機關於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具消極任用資格的情形,以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之規定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記者陳弘志攝/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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