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名60歲朱姓男子,涉嫌於去年8月散步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巷弄時,見1隻臘腸狗衝向自己而且吠叫了2聲,朱男驚慌中於是抬起左腳踹向狗頭等處,不料造成臘腸狗肋骨斷裂、腦迴水腫、大腦血管怒張、肺出血等傷勢死亡。基隆地院審結,依動物保護法之違反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30日,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兩年。
判決書表示,朱男在去年8月30日晚間8時15分許,在新北市瑞芳區巷弄內散步時,因見1隻臘腸狗衝向自己而且吠叫了2聲,明知任何人不得傷害動物,而頭部、胸腹部為動物身體的重要部位,如果重擊極可能導致動物受傷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仍以左腳踹向犬隻頭部等,造成臘腸狗肋骨第7、8、9節斷裂、腦迴水腫、大腦血管怒張、肺出血等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
法院審理期間,朱男坦承有以左腳踹了犬隻頭部,但矢口否認有傷害的意圖,辯說主觀上無傷害犬隻之意,只是因為犬隻突然衝向自己,為了防止被咬傷,才下意識出左腳將狗頂回去等。
法官則認為,按刑法第24條第1項的緊急避難行為,須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險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為必要之條件。再說,頭部為動物重要器官及中樞神經等組織所在,攸關生命、健康重要部位,以腳踹頭部,可能造成重傷害或死亡,為一般經驗法則,而且朱男自已也有飼養犬隻的經驗,應該可以預見傷害的可能性。
綜合所有人的證述,案發時犬隻只是衝向朱男並吠叫了2聲,未實際攻擊,而且本案犬隻品種為臘腸狗,身形相較於被朱男等一般普通中年男子而言,較為嬌小,攻擊性較弱,當時朱男也非孤身1人,還有成年配偶相伴在側,難以認為案發時有何緊急危難狀態存在。所以仍依觸犯動物保護法判刑。
照片來源:翻攝基隆地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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