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警局政風室吳姓專員,涉嫌於2016年新北地檢署偵辦北市警中正二警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員警,疑包庇毒品犯案件時,卻將案情洩露給當時的警分局督察組長,再透過line傳送給警分局長,最後訊息轉述到被調查的警員手中,而讓整起事件曝光。台北地方法院依洩密罪判處吳姓專員徒刑4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不足指出吳男涉犯洩密罪,原判決撤銷,吳男無罪。
判決書表示,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北市警中正二警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員警涉嫌包庇許姓毒品犯案,懷疑陳姓派出所員警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2016年5月9日核發指揮書,指揮北市警政風室調取採驗許姓毒品犯的尿液檢體文件及監視器紀錄等資料,北市警政風室則指派吳姓專員處理。
檢方指出,吳男明知政風機構人員,對於指揮書所載過程中的相關訊息,均屬公務機密應予保密,也知偵查中「案源及案情」等與國家具體刑罰權行使,有直接相關是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消息,不得對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不特定人洩漏。
吳姓專員在前往中正二警分局督察組,請求協助處理時,因督察組長要求透露調取資料原因,竟就如實告知檢察官偵辦毒品案件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而督察組長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案件內容傳送與警分局長,同時也到泉州街派出所轉述給被調查的陳姓警員知道。陳姓警員不甘被調查,憤而投書警政署署長信箱,而讓整起調查案件曝光。
高院則認為,北市警設有政風室、督察室,中正二警分局僅設有督察組,泉州街派出所隸屬於中正二警分局。可知泉州街派出所員警相關風紀問題,為中正二警分局督察室處理。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規定,督察組掌理的事務為勤務執行的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與一般警衛派遣、集會遊行、秩序維護、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及警察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當時吳姓專員所調閱的相關資料涉及員警風紀,而且督察組兼任政風,北市警政風室長期跟警分局督察組密切合作,就員警風紀案件,督察組本就會了解整個狀況,跟上級長官報告。所以泉州街派出所員警風紀維護,應屬督察組職務範圍,督察組長與警分局長對於了解證據調取的原因,應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人員。
另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不足使所指吳姓專員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或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又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吳姓專員涉有洩密犯行,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無罪諭知。而原審未查明吳姓專員,是否屬基於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所必要,及所告知之對象,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人,就論罪科刑,自有不適合之處。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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