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前衛生署新竹醫院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李孟儒、內科醫師兼科主任溫斯企等兩人,涉嫌分別辦理「奇異牌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系統專用之X光管球」採購案,與「磁振造影掃描儀合作案」時,分別收取廠商回扣。一審桃園地院各依收賄罪分別判刑3年8月、9年不等刑期,兩人不服上訴,高院更二審則認定,無法確定有貪汙對價關係,不能證明兩人犯罪,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溫斯企擔任署立新竹醫院心臟科主任及內科主任期間,涉嫌辦理「奇異牌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系統專用之X光管球」採購案,自得標的醫材公司林姓負責人收取賄款新台幣10萬5000元。而醫師李孟儒則因辦理新竹醫院磁振造影掃描儀合作案,也是同1家醫材公司得標,而且向林姓負責人收了120萬元賄款,儀器正常運轉後,自2009年4 月至2011年2月,還按月收受廠商營收中提撥的2%回饋金,前後共計46萬524元。
高院考量檢調當時發動偵查溫斯企所涉及的採購弊案,不是只有X光管球採購案,而且溫斯企於此標案中,僅負責請購、會簽、驗收等,並未負責制定採購物品的規格,與調查中的X光管球採購案情形不同。因此認為查無事證足以認定溫斯企有收受財物,自與貪污治罪條例處罰的受賄罪構成要件不合。至於私下收受廠商酬謝款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職業守則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至於李孟儒的部分,更二審也指出,無法證明李有收賄120萬元,至於所謂的按月回扣的46萬餘元。調查也顯示,可能是醫事放射師等人員,因配合客戶使用磁振造影掃瞄儀時間,卻因院方未發放、支付相關加班費、用餐津貼,及其 他雜誌、咖啡、茶包等雜項支出,廠商為推動相關業務,按月對醫院執行合作案所捐助的款項。該款項是提升業績所需的額外費用,與採購案無關。並非歸由個人取得,難認定回饋金與李孟儒職務上行為間有對價關係。
依速審法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兩次審理溫斯企及李孟儒涉貪污案,都裁定撤銷原判決,所以檢方不得再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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