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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有財產局處長涉圖利立委胞弟 洪寶川更一審遭判刑5年2月
前國有財產局處長涉圖利立委胞弟 洪寶川更一審遭判刑5年2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前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處長洪寶川,涉嫌明知立委劉政鴻的胞弟劉政池,於1998年申請承租陽明山國有土地,已違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卻裁示無須再指派勘測課人員前去現場勘查,並指示承辦人員直接辦理核准土地申租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圖利罪,再判他5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法院調查,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局並於2013年1月1日改制為國有財產署,綜理國有財產的清查、管理處分、占用、改良利用、估價案件的處理等事項,並視業務需要於分設北區、中區、南區辦事處,下設接管課、處分課、管理課、勘測課、改良利用課等,其中管理課專責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含土地、建築改良物)出租業務,處分課是專責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 讓售、交換產權、贈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等業務。

洪寶川則於1997年1月24日至1999年10月17日,擔任國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處長,綜理北區辦事處業務,就所轄範圍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讓售等業 務,具有核定與否的權限,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劉政池為立委劉政鴻的胞弟,1998年間向陳姓地主購得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的土地,再委由王姓男子向北區辦事處,申請承租附近國有非公用土地作為開發之用。北區辦事處派勘測課人員前往現場勘查,管理課課員認為劉政池申請承租範圍已逾國產局訂定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仍於1999年1 月 4日簽請由北區辦事處勘測課再度派員至現場勘查。

當時擔任北區辦事處處長的洪寶川,明知劉政池申請承租的面積已逾規定限制,但因劉政池胞兄劉政鴻是立法委員,為了讓劉政池得以順利租用國有土地,涉直接裁示無須再指派勘測課人員前去現場勘查,並指示管理課員直接辦理核准國有土地申租案。讓劉政池從1998年到2001年,以每月租金2425元承租國有土地,獲不法利益9萬2169元。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洪寶川已涉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審酌他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再衡量他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學歷、家庭生活等,量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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