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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障聽審權 涉毒女子抗告高院認院檢違法撤銷觀察勒戒
未保障聽審權 涉毒女子抗告高院認院檢違法撤銷觀察勒戒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名涉嫌吸食毒品安非他命的王姓女子,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定觀察勒戒。王女認為法院審理期間,都未給她陳述意見的機會,對裁定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發現,檢察官偵辦、地院審理期間,明顯對王女的聽審權保障不足,也有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已侵害訴訟權保障,屬違法不當。撤銷原裁定,發回台中地方法院。

王女表示,裁定觀察勒戒前,雖曾傳喚她到庭,但2021年6月7日因在家跌倒出現頸椎疼痛、頭暈頭痛、手腳無力等情形,到了12月上旬至12月21日,又因三叉神經痛而在大甲光田醫院住院治療。另外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再因重度憂鬱症而在清海醫院住院治療,期間都有請假,未能到庭乃因疾病所致而具正當理由,並非拒不出庭。

王女指出,裁定前都未給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無法就觀察、勒戒事件,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聽審權保障明顯不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另外,她也承認服用安眠藥、神經用藥、止痛藥等,尤其自2021年6月7日因三叉神經性頭痛而至大甲李綜合醫院治療5天,也曾因罹患重度憂鬱症而不定期服用失眠藥或其他神經性用藥,並會至藥局購買成藥。

所以驗尿期間所服用的藥物,是否可能造成尿液檢驗出現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自屬應調查的證據,但法院裁定前並未調查王女的就診紀錄或用藥情形,顯有證據調查不足的違法情形。法院未賦予王女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未調查所服用藥物是否影響檢驗結果等,逕自裁定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因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高院台中分院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已確認對於被告憲法上聽審權的保障,毒品條例中關於觀察、勒戒的實施,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本質上既屬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自應保障被告憲法上的聽審權。

聽審權在聲請觀察、勒戒等涉及人身自由等案件的內涵,應包含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被)注意權在內;法院應告知被告聲請觀察、勒戒的事實要旨及理由,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等事項,透過課予法院告知義務的方式,使被告得以知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的資訊,而有機會行使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被)注意權,以符合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檢察官於聲請觀察、勒戒前,均未訊問王女,或告知觀察、勒戒的法律要件及效果,及王女就是否觀察、勒戒,或者予以義務勞務、繳納處分金、心理輔導、法治教育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為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等替代處分,能有事前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的機會。

原審法院裁定前,除須審酌檢察官之聲請是否已賦予王女陳述意見的權利外,同時也須給王女對於聲請觀察、勒戒之程序表示意見的機會。但依卷內資料,並未見原審法院在裁定前,有任何開庭通知或以書面通知王女,讓她有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足以證明所有程序都以形式上的書面審查為之。王女直到收受原裁定之前,也都不知有此聲請程序,明顯對王女的聽審權保障不足。

照片來源:翻攝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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