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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仲彥涉詐領助理費入獄 不服判決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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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仲彥涉詐領助理費入獄 不服判決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5萬餘元,遭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並於今年4月初入獄服刑。但童仲彥不服判決,在獄中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確定判決就童仲彥所辯再審事由,均已詳細論駁,沒有所謂新事實新證據足認確定判決認事用法違誤之事實,沒有理由再審駁回聲請。

高院判決書指出,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cubick,足可認為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為受判決人利益,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但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並非得由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的主張。

判決書表示,綜合各?證述,還有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聘書、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或稱年終獎金)清冊及證據,已認定童仲彥擔任台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期間,未實際聘用蔡姓人頭為助理,指示不知情人員製作相關申報文書,用以表示自民國100年11月起至101年2月,以月薪3萬元聘用人頭為公費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報款項。

針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敘明議員與公費助理需有實際聘用的事實,非僅以「為議員工作」即可謂助理。而蔡姓人頭只是協助議員服務處搬物、開車或參與相關活動而支領車馬費的臨時人力,卻在民國101年1、2月間,雖實際任職其他公司,為配合童仲彥領取補助費,竟掛名列入公費助理名單。

判決書也指出,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核與公務員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之性質不相同。只憑己見重新解釋公務員加班、差旅等費用,並非新事實、新證據,不足以動搖有罪確定判決調查審理結果明白論斷的事實認定。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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