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定邦涉掏空6.7億餘元 綠營大老吳乃仁妻舅遭判刑6年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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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定邦涉掏空6.7億餘元 綠營大老吳乃仁妻舅遭判刑6年
詹定邦涉掏空6.7億餘元 綠營大老吳乃仁妻舅遭判刑6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前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吳乃仁的妻舅詹定邦等人,涉嫌掏空知名上市公司銳普資產達6.7億餘元,詹男遭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詹男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今(27)天宣判,依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判處詹定邦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5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詹定邦等人涉嫌共同籌劃投資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以取得公司掌控權圖謀私利。得知上市公司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準備尋找投資者後,於是與銳普公司董事長於2005年1月5日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由詹定邦等人收購至少百分之5以上的銳普公司股票。

而詹定邦等人則分別經選任為銳普公司副董事長、監察人、獨立董事等,均為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或商業負責人,而且是受銳普公司委託處理該公司事務之人,負有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本應於進行交易之前,先由公司進行市場調查、尋找交易對象,並對於客戶之信用作相關調查。

但詹男等人竟未遵循該等內控機制,涉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違背職務使銳普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先後利用自身掌控的至少8家公司,與銳普公司進行虛偽不實的假交易,疑掏空銳普公司資產。迄2005年7月間止,銳普公司受損害金額總計已達新台幣6億2000萬餘元。

判決書表示,詹定邦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而且未因本案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再者本案是於2005年12月15日繫屬原審法院,迄今已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經核詹男等人均無因個人事由造成案件延滯,實因犯罪事實複雜,聲請調查證據龐多,也都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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