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無預警倒閉 逾8千會員提告14年獲賠2.5億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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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無預警倒閉 逾8千會員提告14年獲賠2.5億
健身房無預警倒閉 逾8千會員提告14年獲賠2.5億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2007年,連鎖健身中心亞歷山大無預警倒閉,業者在停業前竟還以單日消費滿2萬元可抽獎的廣告方式,招攬消費者。8564會員不甘被騙,透過消基會提告,官司纏訴14年,台北地方法院今(16)天宣判,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1億8602萬2367元,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5728萬9890元,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則應給付1292萬8607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8564名消費者,依據消費契約法律關係等,對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唐雅君、唐心如,還有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3家銀行,請求賠償5億8253萬5549元。雖然判處集團3公司須付賠償責任,但至於3家銀行與聯合信用卡中心等收單銀行,則認為請求無理由。

因為消費者是與亞歷山大等3公司間成立消費契約。中信銀行、花旗銀行、第一銀行、聯合信用卡中心等收單銀行,未受消費者委任處理消費契約締結或履行,亦非亞歷山大等3公司的履行輔助人,更無遴選亞歷山大等3公司與消費者締結消費契約、或受委任監督亞歷山大等公司履行消費契約等情形。亞歷山大等3公司事後未依約對消費者履行消費契約,收單銀行並無應負的責任。

判決書表示,亞歷山大公司、亞爵公司、君生活公司等,自2007年12月10日宣布歇業,迄今仍未復業,並已解散或廢止登記,消費者僅取得2007年12月10日前亞歷山大等3公司提供的服務,消費者會籍期間均已陸續屆至,足以證明亞歷山大等3公司已不能依約提供消費者服務,具有可歸責性,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亞歷山大等3公司賠償損害為有理由。

亞歷山大等3公司自2007年6月間即已財務困難,無法再借得款項,卻隱瞞大眾,故意以單日消費滿2萬元可抽獎的廣告方式,招攬消費者,以達到幫助解決財務困境的目的。亞歷山大等3公司有不實廣告行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並因此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所以對於2007年11月15日以後入會且單日消費滿2萬元的消費者,亞歷山大等3公司應依2015年6月17日修正前消保法第51條規定,給付以損害額3倍計算的懲罰性賠償金。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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