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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頭城鎮長路燈收回扣 涉貪390萬法院判6年6月
宜蘭頭城鎮長路燈收回扣 涉貪390萬法院判6年6月

宜蘭頭城鎮長路燈收回扣 涉貪390萬法院判6年6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64歲的宜蘭縣頭城鎮長曹乾舜,涉嫌辦理LED路燈採購案,利用職務便利,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新台幣300萬元;又利用進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機會,先後向林姓男子等人收取40萬元、50萬元賄款。新北地院今(30)天審理終結宣判,法官認為3次犯罪情節非輕,且嚴重破壞公務員的廉潔形象,但考量曹男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尚有悔意,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判決書還指出,在路燈弊案中負責牽線的莊姓男子,則以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魏姓下游承包商則同樣涉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加上犯商業會計法的發票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還有科技公司李姓經理也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表示,曹乾舜擔任宜蘭縣頭城鎮長,辦理頭城鎮LED路燈採購案,涉嫌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300萬元;又利用進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機會,先後向林姓男子共收取90萬元,3次收受賄賂全部犯罪所得共計390萬元,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

判決書指出,涉嫌行賄的莊姓男子3人,莊姓男子坦承犯行,就犯罪經過詳細交代,已見悔意,態度良好,量處有期徒刑6月。但魏姓、李姓兩名男子,在偵查中雖均坦承犯行,但在審理中一再飾詞企圖卸責,誤導法院查證方向,全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均量處有期徒刑9月。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翻攝曹乾舜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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