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 綠委籲修法 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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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 綠委籲修法 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
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 綠委籲修法 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

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人權益 綠委籲修法 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 5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越來越多性侵害受害人勇於揭發性犯罪案件,但常苦於案件久遠,時過境遷追訴不易,有許多受害人礙於我國民法請求權的規定,這些性侵害受害人提出民事訴訟時,往往因請求權時效已過而無法討公道。為此民進黨立委周春米今(13)日提出修法草案,主張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並呼籲各界支持。

周春米指出,未成年人如遭受妨害性自主,常因受侵害時的智慮程度、陳述能力、社會經驗不足,或因當下驚嚇過度,而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加上未成年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時,如發生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或其他考量;或因未成年人出於心理因素,未主動告知法定代理人的情形,而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縱使未成年人成年後欲主張損害賠償,將會因現行民法所定的消滅時效過短,而導致被害人無法做後續追究。

周春米表示,依據我國《民法》第197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規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刑法》上對於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多數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80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為20年。因此,可能發生多年後,被害人提起告訴,犯罪行為人受刑事判決確定,被害人卻因請求權時效消滅,無法請求民事賠償的矛盾情形。

盧偉銘與黃莉婷兩位律師以國外立法例來做補充說明,他們指出,像是德國及法國就有針對妨害性自主的侵權行為設置較一般時效期間更長的消滅時效。例如德國民法針對性自主的故意侵害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且在受害人滿21歲前或與債務人同居於一家之內者,在此一家庭關係結束前,其請求權時效應停止進行。

另外,他們提到法國民法規定,性侵未成年人造成損害時,其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而美國非常多的州法,也已就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損害賠償,有較長的消滅時效或是自成年起算的規定:「這是憲法第22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所保障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攸關台灣人權保障的重要問題。」

周春米與其他綠委共同聯署增訂的《民法》第197-1條條文草案,修正草案明定未成年人如有遭受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從未成年人成年後開始計算,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藉以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權益。周春米強調,這是台灣通往性別平權的重要一步,希望朝野立委都能夠共同支持。

新聞照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周春米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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