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無法確實執行 張其祿:因遊說定義不明 缺乏監督機制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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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無法確實執行 張其祿:因遊說定義不明 缺乏監督機制
遊說法無法確實執行 張其祿:因遊說定義不明 缺乏監督機制

遊說法無法確實執行 張其祿:因遊說定義不明 缺乏監督機制 5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遊說法施行逾13年僅450件登記案件,未反映實際遊說情形,監察委員王幼玲、施錦芳申請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於10日公布,監察院督促行政院及內政部應予正視並檢討改善。民眾黨立委張其祿今(13)日表示,遊說法立法立意良善,但無法確實執行,因法治上出現了幾項須再改進的困境,例如遊說定義不明,缺乏監督機制等。

張其祿指出四點應改進的地方,第一點是對於「遊說」的定義不明:許多實際運作的民間團體與民意代表的意見交流機制可能是透過「陳情」或是「研討」等方式,且遊說法排除「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人民表達意見行為的適用,又規定「遊說者與欲遊說之標的無關者不得遊說」的限制,因此「遊說」的認定出現了定義不明確,更難以確實登錄。

第二點則是遊說法第14條明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但各所屬機關如何被監督?有無確實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遊說的登記?對此,張其祿坦言缺乏監督機制下,難以確實執行。

第三點指出,我國人民表達意見管道多元是遊說登記件數甚少的結構性因素。人民、政府部會及民意代表三方都不願被限縮權利,因此不具備充分意願以「遊說」的名義進行處理及登錄。張其祿表示,第四點是遊說法雖有明訂罰則,但因定義模糊而難以適用,且缺乏監督機制而無法確實執行。

張其祿強調,「遊說法」目前的困境就如同孟子所說的:「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因此,他建議修法,必須要就「定義上」、「監督機制上」及「執行上」有更進一步思考,才能落實其立法本意。

另外,監察院10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遊說法施行已逾13年,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總計僅4百餘件,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因此監察院督促行政院及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正視並檢討改善。

據監院資料顯示,我國遊說法於96年8月8日公布,並於公布後1年施行,是繼美國、加拿大、波蘭之後,世界上唯4採取遊說活動專法立法的國家。但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該法施行至110年3月底止,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總計僅有450件,且案件數逐年減少,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其實施成效備受各界質疑。

因此,王幼玲與施錦芳兩位監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後,調查報告於本月9日在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第6屆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督促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應「正視遊說法施行成效不彰的現況並積極研謀改善」。

兩位監委在調查中發現,遊說法實施至今僅第一年達156件外,餘均未超過百件,其中更有3個年度僅個位數的遊說案件,這情況與人口規模跟我國較為相近的加拿大2014年至2020年的遊說案件差距達500倍以上;且立法院受理遊說案件有320件,幾占全國各機關總件數的76%,顯示遊說案件有高度集中的現象,其他機關受理遊說登記情形偏低,尤以部分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中央部會,登記遊說件數竟寥寥可數,顯然與當今民意政治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現況不符合。

王幼玲、施錦芳發現,遊說法排除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人民表達意見行為的適用,且規定遊說者與欲遊說標的無關者不得遊說,而人民表達意見管道多元,都是我國遊說登記件數甚少的結構性因素。主管機關應督責各機關應以一致的規範標準與處理方式,公允受理所有民間團體的合法遊說活動。

最後,兩位監委提醒內政部,須持續關注各機關受理遊說的現況,透過各類實證研析制定相應的行政指引,作為各機關受理遊說登記遵循辦理的參考。此外,為促進遊說者誠實登記意願,主管機關應規劃朝簡化有關遊說登記事項的方向努力,並研議改善現行遊說法側重罰則而缺少誘因機制的缺陷:「主管機關並應研擬建置遊說線上登記系統,納入相關線上查詢功能,以提升遊說登記便利性、即時性以及公開透明的目的。」

新聞照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攝、監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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