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國人1218四大公投投票權利 民眾黨團提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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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國人1218四大公投投票權利 民眾黨團提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保障國人1218四大公投投票權利 民眾黨團提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保障國人1218四大公投投票權利 民眾黨團提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5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重啟核四、珍愛藻礁、反萊豬、公投綁大選等四大公投案改在12月18日進行投票,為保障所有國民,包括軍、警、消和受刑人、收容人的投票權利,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立委張其祿、賴香伶今(20)日提「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及三大訴求,呼籲內政部、中選會保障所有民眾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

張其祿表示,國外各民主國家多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台灣身為華人世界的民主燈塔,更應該要優先完備「不在籍投票」的方法,以保障民眾參政權。多元的不在籍投票包括移轉、通訊、電子、指定場所及代理投票五大方式。

民眾黨團參採國外實施的前例,提出以移轉投票、通訊投票及指定場所投票來做為我國不在籍投票的啟程,盼透過便民、利民的投票管道,來保障國民的投票權利及促進民眾共同參與政治事務的意願。

張其祿進一步說明,轉移投票指的是投票權人向行政機關申請不在籍投票,於投票日可在非戶籍地的投票所進行投票;而通訊投票指的是,投票權人在事前向行政機關申請,並於指定時間內,將圈選後的選票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寄回選務機關;另外指定場所投票的意涵為投票權人可於投票當日於主管機關特別增設的投開票所進行投票,例如指定海外場域為投開票所,海外僑民前往大使館或駐外使館進行投票,以及警察、軍人或是未被褫奪公權的收容人,可在指定的投開票所投票,以保障這些投票權人投票的權益。

隨著時代變遷,不在籍投票應提供線上辦理方式執行,並且作為讓民眾減少時間、金錢成本,以提高參與投票意願的方式,相關申請流程也應該要有便民的方式,除了要讓民眾可以快速地進行申請,也可以讓行政機關有集中化的系統可以管理加速後續的作業流程。此外,電子投票的可能也有賴於這些基礎的建置,透過數據的累積及執行成果的檢視,讓中選會可以正式啟動電子投票的研究及規劃。

賴香伶表示,我國針對不在籍投票已討論超過20年,但相關意見仍不一致,為了跨出積極保障公民的投票權利的第一步,相關立法刻不容緩,確保不在籍投票制度可以全面落實保障我國公民投票權利。有關「不在籍投票」的方式,為使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規劃,應以法制化促使主管機關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以符合我國作為亞洲民主典範的象徵。

她指出,投票是公民的權利、義務,然而部分有投票權利的公民勸受限於國家限制因素使其無法行使投票權益,恐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的權利。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與警察人員可以在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但這樣的措施無法保障不在投開票所執勤的員警,還有國軍官兵也因執勤無法返回戶籍地進行投票。例如2020年總統大選時,就有約5000位官兵受到海峽巡弋等任務影響無法進行投票,最後還有未受褫奪公權宣告的受刑人、尚未被定罪的收容人的投票權利也長期被漠視。觀察外國模式,美國加州允訊部分人犯在監獄內投票,也是值得政府關注的典範之一。

張其祿呼籲中選會,正式啟動保障民眾參與政治權利的方案,民眾黨團提出三大訴求:

1.「不在籍投票」種類應多元化並完備法制。

2.若「不在籍投票」推行順利,應「擴大適用」。

3.提升「公民參與度」,保障軍警及未被褫奪公權的收容人的投票權,應研議多元及數位化投票方式。

民眾黨團表示,台灣的民主投票制度已臻成熟,應該更進一步透過科技方式辦理電子投票,保障民眾多元參與政治的權利。

新聞照來源: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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