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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練傷害小學生眼角膜 學校未確實通報 監院:應懲處通報義務人
游泳教練傷害小學生眼角膜 學校未確實通報 監院:應懲處通報義務人

游泳教練傷害小學生眼角膜 學校未確實通報 監院:應懲處通報義務人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新北市林口區麗園國小發生游泳教練於訓練時傷害學生眼角膜,但經監察院調查該校有未確實依法通報、監視錄影畫面滅失等違失。監院今(20)日發布新聞表示,新北市政府應立即查察該案中負有依法責任通報義務人員,並依相關法規、辦法研議懲處。

另外,監院也指出,新北市政府及該校都不熟悉校園事件處理流程,中央及地方針對此類調查報告應如何提供,尚未訂定調閱及提供辦法,監院將函請相關單位儘速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所提新北市麗園國小游泳教練訓練傷害案調查報告,指出麗園國小未確實依法進行責任通報義務,該報告已於11月10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促請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范巽綠、蘇麗瓊調查發現,該校游泳教練於前年11月30日訓練時丟擲浮板擊中當時於水道練習的學生,造成眼角膜受傷。該教練雖於同日訓練後,即發現學生受傷,並協助就醫、通知家屬,且告知該校學務主任。然而該校卻未立即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學務主任更遲於去年2月24日才通知該校校長,經校長指示進行校安通報,該校卻仍漏未進行社政通報。

去年5月新北市教育局查出該事件並非校方所稱意外事件,經數次函文、電聯該校通知修改校安通報類別為管教衝突。但該校去年5月19日竟再次僅以校安通報,未依教育局建議修改為管教衝突,遲至5月20日才進行社政通報,已超過兒少權法規範法定通報時間達170日,該校顯有嚴重違失。兩位監委認為,新北市教育局未於去年2月已知悉該案進行校安通報時,即通知該校更正校安通報類別及督促完成社政通報,確有督導不周。

兩位監委指出,學生家長於案發後,自該校師長取得監視錄影畫面片段,經查該校未確實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保存事發泳池的監視錄影畫面,以致生事發時的錄影畫面滅失,衍生後續行政調查、司法偵查窒礙。該校雖也循新北市政府訂定規範,制定該校監視系統管理要點,但該校主管人員對該要點卻無所悉,新北市教育局亦未善盡督導責任,都有可改進之處,應儘速確實謀求改善。

此外,二位監委還指出,麗園國小是新北市重點體育培育學校,但該校近年行政管理人員屢出現管理層面議題。108年該校發生教務主任高漢懋偽造文書、詐取該校網球隊相關經費,且該校時任校長及行政人員都涉有重大缺失,經監院糾正在案;又於109年發生本案,事發時主辦此案的學務主任時任為儲備主任,尚未完成儲訓課程暨訓練,致使其對相關法規及實務處理經驗生疏,衍生適用法規錯誤的違失。新北市政府應就該校管理層面進行通盤瞭解,並正視現行各級學校儲備主任未完成儲訓課程即任行政職的現況,確實進行檢討。

新聞照來源:林口麗園國小網站、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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