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我國推動公共藝術20年,投入資源達百億,但外界有許多例如被特定利益團體壟斷的批評,為此,監察院今(30)日表示,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三位監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
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子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政府機關興建公有建築物或進行重大公共工程時,都須提撥總工程造價的1%辦理公共藝術。而自86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要求政府機關必須在其建設中辦理公共藝術以來,依法完成的作品已達5千件,投入資源達百億,但是外界對公共藝術有許多批評,例如被批評公共藝術執行被特定利益團體壟斷、機關只為辦理而辦理、在環境上造出無數公共垃圾、造成環境視覺汙染等。對於外界的批評,相關主管機關是否已積極探求問題癥結,並研謀改善措施?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認有進一步瞭解的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委指出,自1997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要求政府機關必須在其建設中辦理公共藝術,當年正值台灣文化思維紮根,透過公共藝術的辦理可提供公共美學意識以及藝術教育的學習,並促進環境品質的提升。儘管這立法目的是為了推升環境美學、增加公民對於藝術參與及對話,也期待透過藝術出現在公共空間,涵養國民美學素養,但是推動公共藝術20多年來,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共藝術業務時,總推託和其工作性質無關,於是由代辦公司協助行政事務。
監委質疑,這是否形成代辦公司、評審委員和藝術家利益一條龍的情形?辦理公共藝術時須提撥總造價1%以及「重大公共工程」需編足1%的規定,有沒有過度膨脹公共藝術經費,導致效果不彰?以上相關問題有研究調查的必要。
此外,監委也指出,公共藝術政策的執行在於提升環境美學、增加藝術公共化的傳播機會,並鼓勵對話。然而,國防設施在進行公共藝術設置時,常遭遇設施屬要塞堡壘或機敏性,卻仍堅持依法設置的疑義;部隊常以國防部訓示的文件,堅持1%公共藝術經費為國防預算,不得納入地方文化局基金或專戶。
三位監委表示,究竟國防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以政策指示部隊必須完整執行,不得交付文化局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是否屬實?國防部對於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的批准與否,標準是什麼?國防機敏設施公共藝術經費若依法繳交文化部文發基金,文化部能否以此專款為國防部統籌辦理相關藝術教育推廣活動?監委也將深入調查瞭解。
新聞照來源: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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