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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搞錯兇嫌 邱顯智:若涉故意或過失導致民眾被誤認 有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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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搞錯兇嫌 邱顯智:若涉故意或過失導致民眾被誤認 有國賠責任

殺警案搞錯兇嫌 邱顯智:若涉故意或過失導致民眾被誤認 有國賠責任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南殺警案發生後,警方昨日一度鎖定兇嫌是陳姓通緝犯,陳姓男子照片及個資瞬即被媒體、網路廣泛散播,陳姓通緝犯無法承受壓力,於是投案喊冤。接著,媒體又傳另一名陳姓男子是嫌犯,但遭警方否認,直到今(23)日真正凶嫌林信吾始落網。針對被誤認嫌犯、飽受辱罵,名譽受損的被害人陳姓男子是否可申請國賠的問題,具律師資格的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依照國賠法的規定,基本上公務員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權利,就有國賠責任。

邱顯智說明,首先要釐清的是,到底是不是警方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讓這個民眾被誤認為是殺警的兇嫌?他進一步解釋,因為侵害名譽權的部分,必須是因為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故意或過失去放消息,造成確實對該民眾名譽權的損害。若是因為公部門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話,當然就應該要負侵害名譽權的責任。然而,被害人所獲的補償也有可能不是侵權的賠償,有可能是用回復名譽的方式,另外若還涉及精神損害的部分,當然也可以請求慰撫金。

邱顯智說,簡而言之,國賠的要件就是公務員要有故意過失,員警是公務員,若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被害人的自由、權利的話,名譽權是權利的一種,當然就會構成國家賠償。加害人要負侵害名譽的損害賠償責任、回復被害人的名譽,比如以公開的方式澄清被害人並不是實際上的嫌犯,另外,精神上的慰撫金的部分也是可以請求。

他提到,如果有一個情況,譬如員警雖然調查、偵辦時有懷疑可能誰是嫌疑人?但其實沒有對外公開可能的嫌疑人個資,假設是記者或第三人自己去查出來是誰,那員警跟其公務機關就可能沒有故意或過失,沒有國家賠償責任的適用。但如果記者跟媒體有故意或過失而公開被害人個資的話,當然就是由實際行為人負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但是,邱顯智質疑,其實此案可能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因為有這麼多的資訊被揭露出來,發生一個重大刑案,偵查不公開是偵辦人員最基本該遵守的。另外,若政府、警政首長又在講大膽用槍,如果遇反抗的話就怎麼樣,最後可能會是一個無法收拾的狀況,而真凶還逍遙法外。

邱顯智表示,如果冤枉、侵害被懷疑是嫌犯的人的名譽權,導致該男子因為這樣而被追訴處罰,甚至跟警方發生衝突,而變成不可挽回的悲劇。真兇有可能因為這樣的一個錯誤的偵辦、錯誤的訊息還在逍遙法外,當然是不對的。邱顯智強調,若因為錯誤而導致更多的不可挽回的悲劇,將是大家都不樂見的結果:「我們當然希望能夠罪有應得!誰做的誰就應該負責。沒有做的人不應該去負這個責任。」

新聞照來源:邱顯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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